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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主任 - 人事 | 2012-11-09 | 點閱數: 590
為維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公教保險部提醒注意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公保四項給付得請領之日分別如下:
1.      殘廢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
2.      養老給付:被保險人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生效日。
3.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之日。
4.      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
依公保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準此,公保被保險人於成就給付請領條件時,本人或受益人應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時效內,檢證經要保關轉送該部辦理請領事宜。逾請求權時效者即不得請領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