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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12-09-07 | 點閱數: 769
主旨:為防治校園結核病,請各校於每學期開始第一週向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並利用七分篩檢法(附件 1 )進行健康管理檢測作業,以落實結核病衛教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5 月 28 日臺體(二)字第 1010097596A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資料顯示, 101 年截至 5 月 24 日止, 5 歲至 24 歲族群罹患結核病有 216 例,一年四季均有病例發生,無特別集中季節之趨勢。

 

三、鑒於校園一旦發生結核病個案事件,屢屢造成師生及家長恐慌。為防治校園結核病,並減少師生及家長不必要之恐慌,請各校務必落實旨揭事項及下列工作:

 

(一)透過相關課程教學、集會場合或家庭聯絡簿等宣導機制,針對全體教職員工生進行七分篩檢作業,篩檢症狀達 5 分以上之人員,請各校提供相關諮詢及協助,必要時建議到鄰近醫療院所胸腔科(或參加本縣衛生局每年於例假日假各鄉鎮市辦理之「社區複合式健康篩檢活動」)就診或檢查,並由專人落實師生健康管理之後續追蹤事宜。

 

(二)適度關懷教職員工之身體健康,加強個人衛教宣導,如有咳嗽情形,請要求配戴口罩,落實個人自主健康管理機制。

 

(三)請各校務必保持辦公處室及教室等室內之空氣流通,並全面檢測校園空調設施,必要時應即改善。另檢附行政院環保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1 份供參(附件 2 )。

 

(四)教職員工生如確定感染結核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完整治療作業,落實「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及個案追蹤管理機制,配合衛生單位執行接觸者調查及檢查作業。

 

 

(六)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64 條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請學校針對結核病個案資料務必保密。

 

(七)請各多加利用教育部設計之宣導海報(已置於教育部全

 

球資訊網 http://140.122.72.62/教育部體育與健康資訊網/最新消息)、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dc.gov.tw )「結核病主題」之衛教宣導品及影音媒體,透過相關集會活動、家庭訪視、佈告欄、電子看板及跑馬燈等方式,強化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結核病防治之正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