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會銜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5 月 15 日台體(二)字第 1010070952B 、
行政院主計處主預補字第 1010052298B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四點、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