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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教導處 | 2012-04-20 | 點閱數: 2729
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 Q&A
Q1:有關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之實施日期?
A1:所得稅法 100 年 1 月 19 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0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 17 、 1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課稅,課稅配套亦同步實施。爰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分,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Q2: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所遺課務應如何處理?
A2
    一、依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3 項,其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一)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
教師。
(二)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徵選無人報名或經徵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超時授課,並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二、有關校內教師超時授課或代課之規定,依本部 101 年 3 月 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24544 號函,超時授課(校外兼課)不超過 6 節,代課不超過 5 節,超時授課(校外兼課)復代課不超過 9 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Q3:有關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於 101 年過渡期間如何執行?
A3本案之目的係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惟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過渡期間,應以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作為優先考量。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101年 1 月部分,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二)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1 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 1 學期之授課,第 2 學期之人力如在 2 月 1 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 2 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 6 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 2 月以前覓得,則第 2 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授課,下學年重新規劃。
(三)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權益研請校內教師授課。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超時授課或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Q4: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實施後,其授課節數為何?
A4依 101 年 1 月 20 日本部以臺國(四)字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 2 點:「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 16 節至 20 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 20 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另第 3 點:「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
Q5: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課稅配套相關措施為何?
A5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課稅配套說明:
(一) 課稅補助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亦含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有關課稅後之授課節數依 101 年 1 月 20 日本部以臺國(四)字第 1000234382C 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 4 點:「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二) 行政人力為中小型國民小學目前亟需之資源,優先補助 12-20 班之國民小學聘僱行政人力國民中小學輔導專業人力,亦是減輕學校教師處理行政事務之負擔。
(三) 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行政職務加給薪資調整部分說明如下: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公務機關薪資業於 100 年 7 月調整 3%,行政主管加給部分業亦同步調整。
2.本部前於 98年至 100年多次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公私立中小學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以提高中小學兼任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惟尚未獲同意。
3.有關行政人員加給調增乙案,本部於 100 年 12 月 23 日召開研商調增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導師費及行政人員加給費用相關配套會議,針對行政人員加給調增進行研議,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加給之調整,需考量公教人員內外部衡平性問題,爰仍需審慎評估。
Q6:有關課稅後,本部專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是否繼續補助?另其專案教師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部分如何處理?
A6
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於教師課稅後暫時仍將持續補助,嗣後配合本部調整國小教師員額政策之規劃,將統籌運用相關經費。在此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運用(2688)專案經費調整轄內學校教師授課節數,以達固定教師授課節數之目的。
二、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教師之課稅後授課節數規定,則依本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辦理,其所需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得由其專案補助經費內支應。
Q7:有關本部補助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技藝專班等增置教師員額,其課稅後之授課節數應如何處理?
A7有關本部補助調整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相關經費並未包含增置教師員額(非編制內之員額),惟其授課節數仍須依本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辦理,其所需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得由其專案補助經費內支應。
Q8: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 101 年 1 月份鐘點費發放如何處理?
A8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之實施, 101 年 1 月過渡期間,教師依 100 學年度上學期所排定之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減 2 節,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再減 2 節,特殊教育班導師不再減課),惟因兼任行政或其他職務無授課事實之教師,應不得領取補發之授課鐘點費。
Q9: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其教師超時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應如何支領?
A9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訂定教師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所餘課務倘須由校內教師超時授課,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Q10:有關教師因學校需求兼任相關職務,其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為何?另是否得以減課或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A10: 有關教師因學校需求兼任相關職務,其授課節數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相關規定辦理,至得否領取超時授課鐘點費,則需依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Q11: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若適逢國定假日,以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時,其超時鐘點節數支領方式為何?
A11:
一、本部 94 年 11 月 8 日台人(三)字第 0940144739 號書函略以,依本部 94 年 6 月 24 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本部 94 年 7 月 8 日台人(三)字第 0940088847 號書函及 94 年 7 月 25 日台人(三)字第 0940098442 號函修正會議紀錄)
二、本部 101 年 2 月 29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22996 號函,為期衡平,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本部 94 年 6 月 24 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辦理。
三、依本部 100 年 9 月 20 日臺國(四)字第 1000153034C 號令公布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三點之(二)規定:「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基於減授課剩餘節數應優先聘任專任教師、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爰若校內專任教師專任之超時鐘點週數逾本部補助之 40 週,應由地方政府自籌財源,本部以不再另行補助為原則
Q12:教師因故請假,除支付薪資予該代課老師外,倘教師該日(週)有超時授課之節數,是否由該名代課老師支領該等節超鐘點費?
A12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規定:「(第 1 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 2 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爰有關代理教師之授課節數,及得否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係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第 2 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三、又依據本部 101 年 2 月 29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22996 號函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以教師請假期間仍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其所遺課務之處理,亦屬上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之範疇。
Q13:有關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課稅後得否再依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調減授課節數 2 節,或領取鐘點費?
A13
一、依據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 5 點規定,「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爰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授課節數係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另本部配合 100 年正式實施之課稅配套減課措施,業於 100 年 9 月 20 日頒布旨揭要點,查此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係依前開要點規定,減少所轄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又其減課對象尚未排除兼任輔導教師。
三、另依本部規定,兼任輔導教師不宜再超時授課,以使其能發揮輔導教師之功能。惟倘學校因課務之需求仍需兼任輔導教師超時授課,則其超時授課鐘點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Q14:本部調整教師授課方案實施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 16 節至 20 節為原則,不得超過 20 節,惟部分縣市於課稅前之授課節數亦偏高(高於專任 22 節及導師 20 節),課稅後並無法達到本部標準,應如何因應?
A14部分縣市之課稅後授課節數仍無法達到本部標準,應配合本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2688)經費逐校檢視各校授課節數情形,避免部分學校因學校規模而造成授課節數偏高及偏低之情形,各縣市應督導各校符合本部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以符合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規範。
Q15: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及導師是否於課稅配套補助範圍內?
A15依行政院 99 年 5 月 5 日院臺財字第 0990025404 號函同意備查之課稅配套方案,本部相關配套措施(含約聘僱行政人力、約聘僱輔導人力、調整導師費及教師授課節數等)僅適用於正規學制,不包含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