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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12-10-03 | 點閱數: 636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於 101 年 7 月 18 日公告修正發布之「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乙份如附件,其中第 11 條規定業修正開放牙醫師入幼托園所提供塗氟服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1 年 9 月 14 日國健婦字第 1010460718 號辦理。
二、我國 2011 年 5 歲兒童齲齒盛行率為 79.32%,鑑於齲齒是台灣地區兒童口腔中最常見且嚴重的問題,又依據國外文獻顯示,兒童牙齒塗氟可有效降低齲齒率,故為預防兒童齲齒情形,爰於本(101)年擴大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並修正旨揭規定(詳附件 1)。請各校(園)多加利用此項服務。
三、有關 60 月齡以下兒童牙醫師至園所塗氟服務,請逕洽縣市牙醫師公會,隨函併附縣市牙醫師公會之聯繫資料(附件 2)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