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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研主任 - 訓育組 | 2012-12-12 | 點閱數: 584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6 日臺國(四)字第 101022946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供學校憑辦以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另教師亦應本專業知識與素養,於課堂之教學活動、輔導管教之措施應正當、合理並促進教育目的之達成,更應避免以任何形式與方式的行為使學童身體與心理受侵害。
三、貴校應督導教師落實正向管教,對於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處理,務必依據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機制流程予以妥處。
四、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件一、二)、「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附件三)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