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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10-03-12 | 點閱數: 1247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3 月 9 日台體(二)字第 0990034933 號函辦理。
二、鑑於全球 H1N1 新型流感疫情趨緩,國內第二波疫情確定結束, H1N1 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奉行政院核定解散,故教育部 98 年 8 月 21 日台體(二)字第 0980143460 號函所送「因應新型流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及托育機構開學後防治及停課建議」(即 325 停課標準, 3 天內同一班級有 2 名以上學生經診斷為流感時,停課 5 天),及 98 年 12 月 4 日台體(二)字第 0980212349 號函所送「因應 H1N1 新型流感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及托育機構之防治措施建議」(即 814 原則,學生接種率達八成以上之學校,於 14 天後無須再採行停課)等停課建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然新流感大流行並未真正結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第三波疫情,有關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生病學生在家休息等,仍為衛生防疫之基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