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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課發處主任 - 學務組 | 2015-09-01 | 點閱數: 515

一、 獎勵對象:
(一) 績優學校: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針對其 103 學年度全校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之整體推動情形進行評審。
(二) 績優課程教案: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於 103 學年度進行之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教案。
(三) 績優教師: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於 103 學年度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或將服務學習融入課程之教師(含專兼任)。
(四) 績優行政人員: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於 103 學年度實際參與推動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或活動之行政人員(含專兼任)。績優教師或行政人員擇一申請,不得重覆申請。

二、詳細活動說明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