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落實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法務部。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益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