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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主任 - 人事 | 2016-03-01 | 點閱數: 433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同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86321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是以,所詢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