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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主任 - 人事 | 2016-03-04 | 點閱數: 595

一、本校可推薦名額包含校長有兩個名額,檢附計畫附件。

二、推薦基本條件:
1.貫徹教育理念,教學認真負責,品行操守端正,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年資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3.三年內曾獲頒模範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或師鐸獎表揚者,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三、推薦程序:
1.各校應公布本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
2.各校得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人選,填寫推薦表 (如:附件一、二) 向學校提出。
3.各校推薦人選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前項委員會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就符合遴選標準名單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推薦人選。若受推薦人為校長則直接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