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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12-02-23 | 點閱數: 647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2 月 7 日以署授疾字第 1010100098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6 日台體(二)字第 1010022301 號函辦理。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炭疽病、 H5N1 流感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症、庫賈氏病、 NDM-1 腸道菌感染症、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建議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第四類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24 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
貓抓病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遺體火化,火化溫度須達攝氏 1,000 度且持續 30 分鐘以上
第五類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拉薩熱
24 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 小時內入殮並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