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府行法字第0950162838 號令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發現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得提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並得與有關機構及單位共同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嘉義縣政府所屬公立高中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九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各校因實施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所獲得之個案或家庭檔案資料,應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並由校長指定專人妥為管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洩漏。
第 十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本府應予
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程內容 |
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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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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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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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子女學習正確之價值判斷 選擇課程 醞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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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課程 |
家庭支持方案與 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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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身 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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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壓 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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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課程 |
兒童與青少年之 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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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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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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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與表達 |
情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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