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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課程發展處 | 2022-02-17 | 點閱數: 211

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助學金」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至 111 年 3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賑基字第 0001110010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該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附件),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本縣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免備文)。申請辦法及表單請參閱該會網址: http://www.rel.org.tw/。
五、檢附該會來文及相關文件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