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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課程發展處 | 2022-02-17 | 點閱數: 350

主旨:有關「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案,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請(逾時申請者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14100673 號書函辦理。
二、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已於 107 年 6 月 11 日以臺教秘(五)字第 1070073142C 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在案。
三、本案作業受理期程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 111 年 2 月 16 日起至 3 月 15 日止。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自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即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晚上 12 時關閉,請注意申請時程。
(三)書面收件日期:以 110 年 3 月 22 日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
1、收件人:嘉義縣景山國小( 625 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 136 號)。
2、請註明:「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四、本助學金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
五、有關「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且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後,逕寄本縣承辦中心學校(景山國小)。
六、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七、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
(一)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縣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八、有關本學期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之取得規定,說明如下:
(一)有效日期為 111 年 1 月、 2 月、 3 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
(二)於受理期間,雖無低收入戶資格,但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
(三)惟經本案委辦學校(嶺東高中)查調確認後,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九、請有申請案學校及本縣承辦中心學校,請確實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審查申請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期限內上網登錄。以避免造成作業時間延宕,影響助學金發放時程。
十、另有關「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