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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教導處 | 2011-05-17 | 點閱數: 812

嘉義縣家庭教育推動輔導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從事家庭教育之推展、輔導與諮詢,以健全家庭功能,建立祥和社會,特設置家庭教育推動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工作目標:

(一)因應家庭結構隨社會急遽變遷而產生的變動,落實家庭教育之研究推展,以健全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二)建立家庭教育領域教材資源,支援學校教師實施教學。

(三)輔導學校發展家庭教育及教材教法研究,增進實施效能。

(四)激勵教師服務熱誠,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師教學效果。

三、    本小組工作項目:

  (一)建置專業教師人力資源庫,研發有效之教學方法。

(二)辦理演示教學、觀摩教學、諮詢等輔導工作。

(三)辦理教師研習、專題研討會、發表研究報告及編製優秀教案之範本提供教師參酌使用。

(四)建置家庭教育輔導網站:

     .開設討論區,供教師分享教學心得或研討教學疑難問題。

         2.蒐集並上傳教學資源,提供教師分享使用。

(五)發掘優良教師,推廣其教學方法與事蹟,並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品供

      教學參考。

四、    本小組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督導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主任督導員一人,

         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置督導員四人,由本府教育處四區督學兼

         任;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教科科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員擔任。

(二)設資源中心學校一所,為常駐型態,由資源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為主席;設副召集人二人,由縣內校長擔任。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

      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三)設主任輔導員及輔導員,由縣內優秀教師擔任,並依輔導計畫至中心

      學校、家庭教育中心或各學校進行巡迴輔導。

五、    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聘任規定:

   (一)輔導員每週公假一天,授課節數視經費情況予以酌減。

   (二)輔導員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公開甄選,或就縣內優秀教師逕行遴聘,

         各級學校校長應推薦家庭教育領域優秀教師供遴選。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

   (一)每學年召開二次小組組務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亦得就協調事項召開協調會。

   (二)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七、    本小組辦理各項輔導工作,其方式如下:

   (一)巡迴輔導:每年度依實際需求另訂相關實施計畫。

   (二)實地輔導:輔導員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教法輔導、教學

         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到校輔導之實施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

         由各校提出申請或得由本小組就訪視之需要逕行指定。

   (三)課程研習:辦理全縣性、區域性之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長團體、

         工作坊、實作研習等。

   (四)遠距服務:建置家庭教育教師資源網站,透過網路提供教師教學相關

         資訊及教學所需的諮詢服務與輔導。

八、    本小組年度具體工作目標:

   (一)到校輔導次數至少六次。

   (二)規劃教育人員進修課程至少二次。

   (三)產出或出版相關教材至少一件。

   (四)定期提供教學資源並上傳網站。

九、    本小組獎勵:

   (一)本小組成員於每學期結束後報請本府敘獎: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最高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2.主任輔導員最高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3.輔導員最高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本小組得對擔任教學觀摩表現優良之教師,提報本府頒發獎狀,如有

         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十、    本小組召集人應召集成員於每年十二月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