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家庭教育推動輔導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從事家庭教育之推展、輔導與諮詢,以健全家庭功能,建立祥和社會,特設置家庭教育推動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工作目標:
(一)因應家庭結構隨社會急遽變遷而產生的變動,落實家庭教育之研究推展,以健全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二)建立家庭教育領域教材資源,支援學校教師實施教學。
(三)輔導學校發展家庭教育及教材教法研究,增進實施效能。
(四)激勵教師服務熱誠,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師教學效果。
三、 本小組工作項目:
(一)建置專業教師人力資源庫,研發有效之教學方法。
(二)辦理演示教學、觀摩教學、諮詢等輔導工作。
(三)辦理教師研習、專題研討會、發表研究報告及編製優秀教案之範本提供教師參酌使用。
(四)建置家庭教育輔導網站:
1.開設討論區,供教師分享教學心得或研討教學疑難問題。
2.蒐集並上傳教學資源,提供教師分享使用。
(五)發掘優良教師,推廣其教學方法與事蹟,並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品供
教學參考。
四、 本小組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督導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主任督導員一人,
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置督導員四人,由本府教育處四區督學兼
任;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教科科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員擔任。
(二)設資源中心學校一所,為常駐型態,由資源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為主席;設副召集人二人,由縣內校長擔任。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
時,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三)設主任輔導員及輔導員,由縣內優秀教師擔任,並依輔導計畫至中心
學校、家庭教育中心或各學校進行巡迴輔導。
五、 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聘任規定:
(一)輔導員每週公假一天,授課節數視經費情況予以酌減。
(二)輔導員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公開甄選,或就縣內優秀教師逕行遴聘,
各級學校校長應推薦家庭教育領域優秀教師供遴選。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
(一)每學年召開二次小組組務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亦得就協調事項召開協調會。
(二)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七、 本小組辦理各項輔導工作,其方式如下:
(一)巡迴輔導:每年度依實際需求另訂相關實施計畫。
(二)實地輔導:輔導員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教法輔導、教學
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到校輔導之實施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
由各校提出申請或得由本小組就訪視之需要逕行指定。
(三)課程研習:辦理全縣性、區域性之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長團體、
工作坊、實作研習等。
(四)遠距服務:建置家庭教育教師資源網站,透過網路提供教師教學相關
資訊及教學所需的諮詢服務與輔導。
八、 本小組年度具體工作目標:
(一)到校輔導次數至少六次。
(二)規劃教育人員進修課程至少二次。
(三)產出或出版相關教材至少一件。
(四)定期提供教學資源並上傳網站。
九、 本小組獎勵:
(一)本小組成員於每學期結束後報請本府敘獎: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最高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2.主任輔導員最高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3.輔導員最高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本小組得對擔任教學觀摩表現優良之教師,提報本府頒發獎狀,如有
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十、 本小組召集人應召集成員於每年十二月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十一、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