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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主任 - 人事 | 2010-04-16 | 點閱數: 626
4/16 各項人事公告
1.      依教師請假規第 4 條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規定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期間在 2 年以上者,給予公假。
該「2 年」,應採行曆年制,應以機關核給之公假之日起算 2 年
期間為給假期限,而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詳情請參閱附件
說明。
2.      因應 H1N1 新型流感有關公務人員確定感染 A 型流感請病假者,
期請假日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規定,即日起暫時
停止適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