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110年5月27日府教體字第110012396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5月21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 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