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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22-11-14 | 點閱數: 172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 11月 1日衛授疾字第 1110200928A 號函副本(附件)辦理。

二、考量我國疫情目前以穩定可控方向發展,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快篩試劑供應充足,全民防疫意識提升,疑似症狀者,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且目前 Omicron感染者多數症狀輕微,無症狀或輕症患者無法透過體溫量測篩檢發現,於營業場所或公共場域規範量測體溫,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其成本效益低,爰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移除有關體溫量測之規範,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

三、請惠予檢視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所訂 COVID-19防疫指引,倘內容規範於場所(域)入口處設置體溫量測措施,請評估修正或由各場所(域)依其營業/服務性質採行合適之健康監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