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護理師 - 健康中心 | 2023-04-12 | 點閱數: 173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 3 月 20 日起適用,相關防治措施調整案更正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41819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以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9481 號函諒達(本府 112 年 3 月 22 日府教體字第 1120070683 號函)轉知旨案相關規定,惟前開函文說明三、(二):「符合病例定義者...(下稱疾管署)支應」,其文字誤植,應更正為「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 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 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 112 年 3 月 27 日零時起,所有由 BBS 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