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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教導處 | 2011-04-14 | 點閱數: 54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1 日臺語字第 1000041359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臺北縣政府 99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直轄市,該縣中文名
稱已改以「新北市政府」稱之,其譯寫為「New Taipei C
ity」,爰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第 5 點第 3 款不再以「臺北縣
」為例,而改以其他縣市及鄉鎮譯寫名稱為用例,並將同
款增列「鄉鎮」之英譯「Township」。
三、關於旨揭備查之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業已登載於教育部國
語推行委員會網站(
http://www.edu.tw/mandr/index.asp
x),請自行查詢或下載運用。